條款及條件

TOPAZ DETAILING 有限標準條款和條件

1。 定義

在本文檔中,以下詞語應具有以下含義:

1。1 “協議”是指這些條款和條件;

1。2 “場所”是指 Unit 15, 7 Premier Park Road, London NW10 7NZ 以及 Topaz 可能不時佔用以執行服務的任何其他場所(定義如下);

1。3 “服務”或“清潔流程”是指您選擇的以及我們不時提供的車輛代客服務;

1。4 “車輛”是指我們接受清潔的任何汽車、貨車、商用車、摩托車、大篷車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交通工具;

1。5 “我們”、“我們”或“供應商”是指 Topaz Detailing Limited;

1。6 “您”、“您的”或“客戶”是指與我們簽訂本協議的客戶,包括我們合理地認為代表客戶行事且經客戶授權和了解的任何人員。

2。 一般

2。1 本協議適用於供應商向客戶提供服務的所有合同。

2。2 在服務開始之前,客戶和供應商應就在客戶車輛上執行的服務以及此類服務的應付價格達成一致。

2。3 供應商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在預計時間範圍內完成服務。

3。 價格和付款

3。1 服務價格必須在供應商擁有客戶車輛之前得到供應商的同意。 通過將您的車輛留給供應商,您已與供應商就按約定價格提供服務達成了口頭協議。 您的車輛將在抵達場所時由工作人員進行評估,如果車輛與之前所述不符或客戶要求額外服務,則客戶的服務價格可能會上漲。

3。2 供應商應在工作完成後向客戶開具發票。

3。3 發票金額應在工程完成後 7 天內支付。 不付款將導致拒絕釋放您的車輛,並且供應商有權對逾期發票收取自付款到期之日起至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為 2。年利率比英格蘭銀行的基準利率高 5%。 對於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領取的任何車輛,將收取每天 50 英鎊的額外存儲費。

4。 取消

如果客戶希望取消與供應商的預約,客戶同意盡最大努力向供應商發出二十四 (24) 小時通知。

5。 交貨

5。1 供應商指定的交付日期僅為估計日期,供應商不對因服務交付延遲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任何損失、成本、損壞、收費或開支承擔責任。

5。2 車輛的責任將在交付時轉移給客戶。

6。 車輛內容

供應商不對留在客戶車輛中的任何個人物品負責。 供應商將盡力將留在車輛中的任何此類物品裝袋,但我們謹請您在將車輛交給我們之前移除此類物品。

7。 客戶的義務

7。1 為了使供應商能夠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客戶應:

7。11 與供應商合作;

7。12 向供應商提供供應商合理要求的任何信息;

7。24.遵守雙方約定的其他要求。

7。2 客戶有責任賠償供應商因客戶未能遵守第 7 條而產生的任何費用。1

7。3 在不損害供應商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如果客戶非法終止或取消約定的服務,客戶應向供應商支付約定的損害賠償金以及任何第三方的全額費用。供應商承擔的當事人費用以及在提前(5) 個工作日內通知取消的情況下,全額同意的服務金額。 為避免疑義,客戶未能遵守第 7 條規定的任何義務。1 應被視為取消服務並須支付本第 7 條規定的損害賠償金。3

7。4 如果客戶或非供應商分包商的任何第三方遺漏或實施任何妨礙或延遲供應商承擔或遵守本協議項下任何義務的行為,則供應商應盡快通知客戶並:

7。41 供應商對任何延遲完成工作不承擔任何責任;

7。42 如果適用,工作時間表將作相應修改;和

供應商的管理;

7。43 供應商如欲提出任何額外費用索賠,應同時通知客戶。

7。5 客戶有責任向供應商披露客戶車輛中已知或懷疑的任何缺陷、損壞或弱點,這些缺陷、損壞或弱點可能會影響供應商在清潔過程中進行的任何工作。

7。6 客戶車輛的保險始終由客戶負責。 供應商不承諾確保此類車輛在場地內不會丟失或損壞。 然而,供應商將確保車輛始終處於鎖定狀態。

7。7 在將車輛留在營業場所之前,客戶應拆除兒童座椅。 在供應商進行清潔過程期間,客戶車輛中剩餘的任何座位均應保留在該車輛中。 供應商不負責將汽車座椅放回車輛,客戶必須確保所有兒童座椅在使用前均已固定。 對於因客戶未重新固定任何兒童座椅而造成的傷害或損失,供應商不承擔責任。

8。 非法物質或物品

在客戶的車輛中發現任何非法物質或物品將立即導致服務被終止,該車輛將受到保護並通知相關當局。 如果發生這種情況,供應商沒有責任通知客戶。

9。 禁區和注意事項

對於任何人進入場所並因地板打滑或障礙物而造成的傷害,供應商概不負責。 因此,應注意場所內的通知。 還應注意的是,未經供應商管理層事先許可,公眾不得進入場所的工作區,且場所入口處的等候區供客戶使用。

10。 按鍵

您確認您擁有一套備用車輛鑰匙,並且對於因我們將鑰匙鎖在您的車輛中而給您或您的車輛造成的損失或損壞,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11。 拒絕

供應商保留拒絕清潔車輛的權利,並且不會為相關客戶簽訂進一步的合同。

12。 產品

12。1 供應商在其業務過程中使用的產品專門設計用於車輛。 對於因使用這些產品而對客戶車輛造成的任何損壞,供應商不承擔任何責任。 供應商的員工在使用這些產品時非常小心。 COSH 數據表可供客戶查看,但是,如果客戶希望查看此類數據表,必須事先通知我們的辦公室工作人員並安排預約。

12。2 某些產品中使用了危險化學品,因此我們懇請客戶在清洗車輛時不要站在任何車輛旁邊並使用我們的等候區。 或者,我們要求客戶與此類車輛保持至少 30 英尺的距離。 由於未遵守上述規定而導致產品濺到客戶身上而造成的任何傷害或傷害均不屬於供應商的責任,且風險完全由客戶承擔。

13。 漆面保護膜

13。1 供應商應對漆面保護膜提供五 (5) 年保修(自購買之日起)。 有關保修的完整條款,請參閱單獨的保修文檔。

14。 保修

14。1 供應商保證,根據本協議提供的服務應使用合理的技能和謹慎來提供,並且其質量符合公認的行業標準和慣例。

14。2 除本協議明確規定外,特此排除與供應商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所有明示或暗示的、通過法律或其他方式作出的保證。

15。 賠償

客戶應賠償供應商因客戶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所有索賠、成本和費用,包括針對供應商提出的任何索賠供應商聲稱供應商根據雙方協議提供的服務侵犯了第三方的專利、版權或商業秘密或其他類似權利。

16。 責任限制

16。1 除因疏忽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不適用任何限制)外,供應商就任何索賠或違反本協議而對客戶承擔的全部責任,無論是否因疏忽引起,均應受到限制與索賠相關的客戶支付的價格。

16。2 在任何情況下,供應商均不對客戶的任何業務損失、機會損失或利潤損失或任何其他間接或後果性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即使此類損失是可以合理預見的或供應商已意識到客戶遭受此類損失的可能性,這也應適用。

16。3 為避免疑義,供應商不對以下情況承擔責任:

16。31 由於第三方(非僱員或按照

的指示行事的人的行為造成客戶車輛的損壞或損失)

16。32 如果客戶的車輛在我們的正常營業時間之前或之後留在我們的營業場所之外,則造成客戶車輛的損壞或損失;

16。33 由於客戶車輛存在未向供應商披露的缺陷、損壞或弱點而由我們造成的客戶或客戶車輛的損失或損壞,無論客戶之前是否已知此類缺陷;

16。4 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排除或限制供應商因供應商或其僱員、代理或分包商的疏忽而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責任。

17。 終止

17。1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任何一方均可通過通知另一方立即終止本協議:

17。11 另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並且在可以補救的違約行為的情況下,未能在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後 30 個日曆日內採取補救措施;

7。23 在開始服務之前獲得所有必要的許可和同意;和

17。12 另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且在任何情況下均無法補救;

17。13 另一方通過清算決議,或有管轄權的法院為此作出命令;

17。14 另一方停止經營其業務或基本上停止其全部業務;或

17。15 另一方被宣告無力償債,或與其債權人召開會議,或與其作出或擬作出任何安排或和解;或對其任何資產指定清算人、接管人、行政接管人、經理、受託人或類似官員。

17。2 供應商可隨時提前 48 小時向客戶發出通知(口頭或書面)終止本協議。

18。 知識產權

18。1 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或產生的所有知識產權,只要尚未歸屬,均應成為供應商的絕對財產,並且客戶應採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來確保此類權利通過執行適當的文書或與第三方簽訂協議,歸屬於供應商。

18。2 客戶同意,屬於供應商的任何 PPF 模板僅供供應商使用,在任何情況下客戶都不會為了自身利益而使用。

19。 不可抗力

如果延遲或未能履行其任何義務是由於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天災、罷工、停工、事故、戰爭、火災、政府、公路當局或任何電信運營商、運營商或管理機構或其他主管當局的作為或不作為,或第三方製造、生產或供應設備或服務的延誤或失敗,且該方應在通知另一方此類事件的性質和程度後,有權合理延長其義務。

20。 獨立承包商

供應商和客戶是彼此獨立的承包商,雙方均無權使對方受任何第三方約束或以任何方式代表對方行事,除非另有明確書面同意由雙方。 除其自己的員工外,供應商還可以聘請分包商向客戶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且此類聘用不得免除供應商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21。 賦值

未經供應商事先書面同意,客戶無權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或義務或委託其職責。

2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因任何原因被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認定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則該條款應被分割,並且本協議的其餘條款應繼續完全有效,如同本協議一樣協議已達成,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的條款已被消除。

23。 通知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任何通知均可以口頭或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送達,或郵寄至客戶發票上規定的另一方的地址或該方隨時可能出現的其他地址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如果通過電子郵件發送,除非有相反證明,否則應視為在發送當天收到;如果通過傳真發送,則應在收到無錯誤傳輸後視為送達報告,如果通過信函提交,應被視為在信件親自送達時送達;如果通過郵寄發送,則應被視為以普通郵寄方式送達。

24。 完整協議

本協議包含雙方之間有關主題的完整協議,並取代之前的任何口頭或書面協議、安排、承諾或提案。 除非本協議其他地方明確規定,否則本協議只能通過雙方簽署的文件進行變更。

25。 無第三方

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均無意也不應向第三方授予任何權利。

26。 適用法律和司法管轄區

本協議應受英格蘭法律管轄並根據英格蘭法律解釋,雙方特此服從英國法院的專屬管轄權